瓯北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866|回复: 0

昨天凌晨,温州市区人民西路,行人在斑马线上被撞身亡,司机还...

[复制链接]

1860

主题

96

回帖

870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8704
发表于 2018-11-12 12: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0日凌晨2时许,市区人民西路乘凉桥附近斑马线上发生一起车祸,男子林某驾车撞倒一名行人,后驶离现场。被撞行人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记者昨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获悉,肇事司机林某已于昨天中午投案。目前,警方确定林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林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昨天下午,市区人民西路乘凉桥附近依旧车水马龙。记者在该处斑马线上发现多条带有血迹的胎痕。离斑马线五米多远处,一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隔离带被撞出了一处口子,在该处口子靠近非机动车道的路面留有大片血迹。
  目击者陈先生事发时路过现场。他告诉记者,10日凌晨2点40分左右,他下班后行至事发现场附近,看到一名男子倒在离斑马线不远处的血泊中。
  “男子30多岁,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事发现场没有看到肇事车。”陈先生说,附近市民拨打110和120。120赶到现场后,男子已经快不行了。据其他目击者称,肇事车辆为一辆轿车,撞倒男子后驶离现场。
  据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目击者介绍,男子是在斑马线上被轿车撞飞的,按照规定,车辆经过该处斑马线时应该限速,但肇事车辆速度明显较快,可能是凌晨的时候车辆和人流较少的缘故。
  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相关民警称,10日中午,肇事司机林某投案。林某,男,29岁,温州瓯海人,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发生车祸后,林某一度开车驶离现场,后向警方投案。不少市民对此议论纷纷:这种行为算交通肇事逃逸吗?
  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表示,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指的逃逸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林某虽事后向警方自首,但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林某的行为显然在当时已经是因一己之私而没有救助被害人,其逃逸行为已经完成,而自首的情节只能比照刑法第67条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但对其逃逸行为成就的认定,并无影响。
可以加我为好友,66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小黑屋|瓯北论坛

GMT+8, 2024-12-22 12:57 , Processed in 0.05188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