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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配件没换,凭什么全额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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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09: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汽车放在修理厂维修,说好零件只换不修,但是开车回家一年后发现许多零件根本没换,陈先生一气之下将修理厂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维修公司返还原告陈先生修理费,并支付鉴定费共计3万元。

2017年10月,陈先生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永嘉书院外侧停车场低洼区域被淹,造成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后,由被告维修公司对该车进行维修。陈先生说,双方约定车内损坏配件只换不修,但是维修完毕并付款后,他发现维修公司并没有将车内损坏的配件全部更换,只是换了部分配件,但仍按全部更换配件原件的价格进行结算。陈先生认为,维修公司谎报用料、少换多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维修公司则认为,公司维修后,原告在2017年12月份将车开走,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超出了汽车整车修理的质量保证期(100日或行驶20000公里)。一年中,车辆没有出现问题,即公司已经履行了良好的维修义务。 “我们也去市场上采购过配件,但是没有这款配件,这个我们已经明确告知过陈先生,所以有些配件没有更换,是经过他同意的。对于水淹车,我们都是经过风干、暴晒等手段维修处理过的,整个过程我们都是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维修确认书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而且我们双方并没有约定车内损坏配件只换不修,配件是不可能只换不修的。”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维修公司返还原告陈先生修理费并支付鉴定费共计3万元;若被告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根据原诉讼请求金额6.29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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