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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温州多地馒头摊被处罚!涉及瓯北、上塘、桥头、乌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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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5: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

永嘉县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快看看我们平时常光顾的店在不在这份名单内!






12016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徐XX从其微信好友“李XX”处购买药品“古方鼻炎通”,并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内以每包人民币198元至298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徐XX共销售“古方鼻炎通”110包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经鉴定,涉案药品“古方鼻炎通”应按假药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徐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子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假药及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2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XX在永嘉县南城街道嘉兴街XX号其经营的XX成人用品店内,从他人处购买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17年10月28日,该成人用品店被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在被告人林XX的浙C89XXX号轿车内查获性保健品“性霸”9小盒;“极品玛”8小盒,在其住处永嘉县桥下镇XXX查获“性霸”5小金。经清点,査获的“性霸”、“极品玛咖”共计212粒。经鉴定,査获的“性霸”、“极品玛咖”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一、被告人林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林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极品玛咖”4小盒、“性霸”6小瓶,予以没收。


3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X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XXX经营XXX包子铺。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刘XX将含有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分的清甜素加入面粉,制作成黄馒头和白馒头销售给他人。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该包子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提取该店内成品黄馒头、白慢头进行检测。经检测,在提取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3.8g/kg,在提取的白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4.7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4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庄X其妻子XX(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王家坞XX号“XXX包子铺”内,将含有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甜蜜素”甜素”加入面粉中,制作成黄馒头销售。2017年11月30日早上,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对“XXX包子铺”进行检査,发现一袋“科甜素”,民警提取了黄馒头等样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庄XX。后经检测,该店销售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7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庄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科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5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X、何XX(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中路XX号经营一家早餐店,两人在其店内生产、销售的红糖馒头内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李XX、何XX夫妻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并提取店内的红糖馒头,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李XX、何XX生产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2.3g/kg,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甜蜜素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65g/kg一倍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李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62016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颜XX在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村XXX,将含有甜蜜素的“清甜素”加入面粉中,制作黄馒头销售。2017年11月30日早上,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清甜素”1袋,黄馒头4个。经对店内黄馒头进行监测,监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含量为2.7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颜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7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倉XX、詹X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及购买凭证,在广东省恵州市小金口镇租用仓库,并从上家“小XX”(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购进芙蓉王牌、中华等各种品牌的假冒烟草,在互联网发布高仿假烟销售信息,通过顺丰快递、韵达快递、宅急送等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被告人詹X受被告人詹XX、詹XX雇佣于2015年至2016年3月参与经营,被告人洪XX明知詹XX等人销售假冒烟草,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顺丰快递服务。经查,至査获之日止,被告人詹XX、詹XX销售的假冒烟草达人民币1075015元;被告人洪XX通过顺丰快递为被告人詹XX、詹XX寄送并代收货款的假冒烟草累计达人民币739815元;被告人詹X参与期间销售假冒烟草累计达人民币393482元。2017年5月10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被告人詹XX等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639条各种品牌的香烟及洪树毫的包内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烟草部门鉴定,该642条各种品牌香烟的价格为24132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被告人詹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詹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目,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洪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詹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五、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涉案假冒卷烟及隨案移送的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合,均予以没收。


82017年2月,被告人朱XX及其妻子季XX(另案处理)在永嘉县桥头镇石马路XX号经营早餐店,加工、销售各类包子和黄馒头。为使黄馒头口感更好,从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XX在制作黄馒头时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并将做好的黄馒头在其店内进行销售。至同年11月30日被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査获时,被告人朱XX已生产、销售添加了甜蜜素的黄馒头约4000个,销售金额约4000元。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从被告人朱XX早餐店抽样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3.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9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XX剑与朱XX(另案处理)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东南路XXX号门口摆摊生产、销售黄馒头等早餐,在生产黄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室素后出售给顾客。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摊的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黄馒头中环已基氨基磺酸(甜蜜素)的含量为2.87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ー、被告人XX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10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周XX、李XX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XX号经营性保健品店,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同年5月26日,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性保健品“硬到底”170粒、“速效伟哥”60粒、“蚁力神”90粒。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周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禁止被告人李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112017年5月25日开始,被告人何XX与汪XX(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焦川大街XX号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黄馒头等早餐,并在生产黄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后出售给周围居民。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摊的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黄馒头中环己基磺酸钠(甜蜜素)含量2.1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何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甜蜜素”一袋,予以没收。


122015年至2017年5月期间,詹XX、詹XX(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租用仓库,并从上家“小XX”(另案处理)处购进芙蓉王、中华等各种品牌的假冒烟草,在互联网发布高仿假烟销售信息,通过快递公司快递发货的方式向宁夏、浙江、重庆、海南等地进行销售。2015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吴XX明知詹XX等人销售假冒烟草,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XXX快递服务,并定期将代收的假烟款通过支付宝转入詹XX持有银行卡中,后截留给詹XX的假烟款人民币7900元。经查,詹XX通过被告人吴XX销售的假烟款累计为人民币173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ニ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吴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ニ、被告人陈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132016年6月份,被告人马XX开始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XXX经营XX馒头早餐店销售甜馒头等早点。为了增加甜馒头的甜度,被告人马XX在其制作的甜馒头中加入清甜素。2017年12月1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馒头早餐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用于添加制作甜馒头的清甜素6包,同时抽取其制作并销售的甜馒头10个用于检验、备样。经检测,送检的甜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1.8g/kg,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甜蜜素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0.65g/kg一倍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14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XX和苏XX(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永嘉县桥头镇桥联路XXX号XX早餐店内,制作黄馒头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甜蜜素),并将制作的黄馒头在店内销售,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营期间,早餐店内事务主要由刘XX负责,苏XX帮忙。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春霞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一包已开封用于添加制作黄馒头的永兴牌“清甜素”,并抽样扣押了四个黄慢头。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抽样扣押的黄慢头检出甜蜜素,含量为5.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15自2017年11月25日始,被告人麻XX与王XX(另案处理)夫妇在共同经营的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展浦路XX号隔壁的馒头店内制作、出售添加复配甜味剂的红糖馒头。2017年11月30日,民警对该馒头店进行检査,并当场查获扣押豆浆3杯、黄馒头5个、麦粉团1团、白糖1袋、红糖1袋、麦粉1袋、复配甜味剂1包。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红糖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6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麻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16自2017年9月3日始,被告人张XX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礁华路XX号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违规添加清甜素的红糖馒头。同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红慢头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红慢头中甜蜜素含量为5.1g/kg。同年12月8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并扣押永兴牌“100倍清甜素”1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17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丁XX与程XX(另案处理)夫妇在共同经营的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孙宅村南河南路XX号的XX馒头店内制作、出售添加科甜素的黄馒头。2017年12月1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头店进行检査,对黄馒头、白馒头、面粉进行抽样,并当场查获扣押科顿牌50倍A型科甜素17袋。经检测,黄慢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1.8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丁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18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X在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XX号经营早餐店。在制作黄馒头的过程中,被告人刘XX非法添加甜蜜素并进行售卖。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提取部分黄慢头进行检测。经过检测,被告人刘XX生产、销售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分,含量为32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192017年9月20日至同年11月30日被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人郎XX、卢XX(另案处理)夫妻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王宅村XXX二人开设的XX包子店内使用科甜素(主要成分为甜蜜素)制作红糖馒头及葡萄干馒头。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鉴定,被告人郎XX、卢XX制作并出售的红糖馒头、葡萄干馒头内均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酸计)其含量分别为1.4g/kg、2.0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郎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ニ、随案移送的“科甜素”两包,予以没收


20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XX和徐XX(另案处理)夫妇开始在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桥联路XX号开设XX馒头店,二人在生产、销售馒头过程中为増加黄馒头的甜度,将含有甜蜜素的“清甜素”加入面粉制作成黄馒头予以销售。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县桥头派出所査获被告人陈XX和徐XX,并当场扣押用于制作黄慢头的清甜素1袋、黄馒头6个用于检验。经检测,送检的黄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2.9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陈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挑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21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翁XX以营利为目的,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和平大街XX号开设药店经营期间,被告人翁XX在没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批文的情况下,配制特效癬清100瓶,并从网上购买特效脚气王30余瓶、手足抑菌液30瓶、秘制灰指甲特效药20余瓶,且将上述药品出售给前来医治的患者。另查明,被告人翁XX销售给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中心街XX号被告人邓XX经营的药店特效癬清50瓶、特效脚气王30瓶、秘制灰指甲特效药20瓶,被告人邓儒碧又从地摊上购进18瓶“无标签水剂(自称痔疮药水)”并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前来医治的患者。2017年5月15日,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和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中心街XXX号被告人邓XX经营的店内查获秘制灰指甲特效药8瓶、特效癬清29瓶、特效脚气王21瓶、“无际签水剂”18瓶并扣押;同年6月2日,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和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和平大街XX号被告人翁XX经营的店内查获特效癬清11瓶,特效脚气王2瓶、手足抑菌液5瓶并扣押。经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翁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邓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三、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假药,均子以没收。


222016年开始,被告人孔XX、张X夫妇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五星东路XXX经营早餐店,生产并销售黄馒头、夹心馒头及各类包子,其中孔XX负责和面制作,张X帮忙蒸制并贩卖。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孔XX、张X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黄馒头、夹心馒头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2018年1月19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孔XX、张X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提取店内的黄馒头和夹心馒头送检。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黄馒头和夹心馒头中甜蜜素含量分别为2.19g/kg、2.15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X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一、被告人孔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禁止被告人张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随案移送的“复配甜味剂”一袋,予以没收。


23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X从微信朋友“李XX”(另案处理)处批量购进“古方鼻炎通”,明知该“古方鼻炎通”没有国家批文、生产厂方、生产日期,系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截至査获时止,张XX以批发价销售给徐XX(已判刑)及微信呢称为“XX专治鼻炎”(另案处理)两名下家“古方鼻炎通”200包以上,销售给其他散客100包以上,共计销售300包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3000余元,获利人民币24000元。经鉴定,涉案药品“古方鼻炎通”应按假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人张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4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康X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江路XX号经营早餐店,后被告人康XX于同年11月份左右开始与康X一同经营该早餐店,其ニ人均在生产黄馒头、甜的白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后出售给周围居民。2018年3月16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店的白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白馒头中环己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含量2.36g/k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康XX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一、被告人康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康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禁止被告人康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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