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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明码标价 哄抬价格 温州市监部门曝光7起违法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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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 1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我市部分地区防控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涨幅。近日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行动。1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曝光7起不按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1月24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状元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投诉,前往状元街道兴元路汇好家园103-104号张和堂药店兴元店检查,现场未发现口罩,当事人称其从1月23日从温州张和堂连锁总店以15元/包的价格配送口罩50包(3个/每包,PM2.5防护口罩,呼气阀型),至该局人员检查时已经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5元/包,涨幅133%。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二】
1月26日上午,经谣传,一些不法商家趁机涨价。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这一情况后,迅速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大米销售经营户进行排查。检查发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繁荣街12弄33号的温州市洞头北岙胡林超市小区胡林超市,有一种10kg生肖缘稻花香米,标签上标注的价格是72元每件,现场当事人以80元每件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出售9件,涨价幅度1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2020年1月26日予以立案。
【案例三】
1月27日,群众举报温州市妙手大药房有限公司高价出售口罩,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瞿溪所立即对其该药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22个防颗粒物口罩,售价为18.5元/个,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支付凭证,其价格远高于同类商品的网络售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1月27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1月28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兴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市龙湾永兴琳琳化妆品屋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口罩。据查,1月25日,当事人购进一批安琪儿普通一次性口罩,数量100包,进货单价7元每包,总价700元。当事人将70包口罩按成本价卖给亲姐用于其经营的足浴店使用,剩余30包销售给附近街坊邻居及普通消费者。街坊邻居按20元每包销售,涨幅100%,共销售20包;普通消费者按30元每包进行销售,涨幅200%,共销售10包,且销售时未进行明码标价。该种口罩平时进价为5元每包,售价为10元每包。当事人涉嫌违法《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该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五】
1月29日,群众举报温州市瓯海瞿溪曹秀华西医内科诊所高价出售口罩,瓯海区市场监管局瞿溪所立即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58个防颗粒物口罩,以每个25元的价格出售,远远高于同类商品的网络售价,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支付凭证,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1月29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1月29日,群众举报苍南县灵溪镇正春药品有限公司高价出售口罩,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正春药品有限公司称该公司1月11日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雄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每包1.75元的价格,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00包(每包20个),总货值875元。尔后该药品公司以每包3元的价格在店里销售, 2020年1月24日,又将最后50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擅自提价到每包5元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30日对其予以立案,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1月30日,群众举报乐清市芙蓉逗号西点烘焙店高价出售口罩,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50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每个4元的价格出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支付凭证,当事人以每个3.5元的价格从某中间商购进该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行为虽不构成哄抬价格,但是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1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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