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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被房开当做“样板房”供人参观?温州一购房者多次要求停止侵权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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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己花钱买的新房,被房开变成了样板房。”近日,市民朱先生向温都新闻热线88868886(微信公众号:wd88868886)反映,鹿城之光(备案名:翠语麓园)开发商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把这套房装修成样板房供人参观,侵犯了购房者权益。
尽管朱先生多次要求房开立即更正这一行为,将自己的房子锁住,不再对外开放,但3月14日,温都记者前往鹿城之光楼盘发现,朱先生的房子仍然被房开作为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观。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朱先生还未接到房开提出的任何协商消息。
市民投诉
新房被房开当成样板房

鹿城之光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由温州碧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20年12月,朱先生选购了鹿城之光1栋2楼一套面积约89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181万元(带装修)。买房时,项目尚未有实体样板房,他在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后,就交付了定金,不久便交齐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以及进行网签。
朱先生说,当时跟房开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新房交付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3月1日,他带妻子去看新房的装修进度,怎料却发现房开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所购房子当作了样板房对外开放。
“我们上去时,发现房间门开着,里面有不少人进进出出。”朱先生说,当时以为自己走错了,还特意打电话找来了购房时对接的房开销售人员岳先生。结果,岳先生明确告知他们,这就是他们的新房,是去年11月份开始被房开用来作为样板房供人参观的。随后,朱先生在抖音上也找到了相关证据——去年11月开始,抖音上就有一个鹿城之光样板房的视频,正是朱先生的新房。


为什么自己花钱买的新房,变成了房开的样板房?“这是房开用我付过装修款的新房做样板房、做销售展示获利使用。”朱先生说,合同中并未约定自己的房子用于做样板房供房开接待客户参观使用,房开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朱先生提出了“马上关闭房间,不再让外人进入参观”的要求,却被房开拒绝。“房开说,房子还没交付,到时候哪些地方拆哪些地方不拆,不用经过我们同意。反正交付的时候肯定按照交付标准交付。”朱先生说,此后他提出了退房要求,同样被房开拒绝。而他提出的要求房开经理与自己协商解决的要求,也一再被对方拖延。
朱先生将此事向鹿城区住建局进行投诉。“住建部门也跟房开进行了联系,要求他们先和我们协商,该赔的赔。但直到今天,房开公司都没有人主动找我们协商,我们的房子仍然被他们用来对外展示。”朱先生昨天无奈地说。记者走访
朱先生所购房子仍被房开使用中

记者查询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商品房)发现,朱先生购买的鹿城之光1栋2楼这套新房显示已出售。
3月14日下午,记者跟随鹿城之光销售部一位江姓工作人员来到该楼盘的样板房进行参观。销售人员说,样板房位于小区的1栋2楼,有2种不同面积的样板房。
记者询问89平方米的套型,随后被销售带进样板房。经确认,这正是朱先生购买的房子,门口挂着89平方米的户型牌子,包括户型、户型介绍等,房间内多处贴有“非交付标准”字样。
当记者询问该套房子是否已经出售时,工作人员表示,这套房子已出售。房子卖掉了,业主愿意给房开当样板房吗?价格上是否会便宜点?面对记者的询问,这名销售表示价格没有优惠,“他以前买走的,到时候东西要理出来的,重新弄下的。”律师说法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朱自涵房开公司违约,购房户有权拒绝收房

房开公司使用买受人未交付的房产作为样板房,不仅属于违约行为,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具体如下:
1.违反合同附属义务。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和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应该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义务等。所谓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要及时告知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保护义务,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合同标的物以及合同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不得损害之义务。
本事件中,房开公司将买受人未交付的房产用于样板房展示,显然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房开公司涉嫌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标准,构成交付条件违约。
购房者购买全新一手房,顾名思义,房开公司需要交付全新未使用过的房产和装修。而本事件中,房开公司将未交付的房产用于样板房,用于企业宣传销售经营使用,且时间长,使用频繁,人员进出多而杂,属于已使用过的房产,已不符合全新未使用的交付标准,房开公司属于违约。如果在交付时,未将样板房的所有装修拆除重做,则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新装修标准的行为,也属违约。
3.根据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使用买受人未交付的房产作为样板房,系一种企业经营行为,应该取得买受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
综上,房开公司的行为不仅违约,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购房户有权选择拒绝收房,并要求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停止违约行为、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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